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下游地区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实现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实施范围为涉及长江流域的19个省。具体为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省,以及支流流经的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8省。
《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支持引导长江19省进一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干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兼顾对重要支流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支持。对在干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按照“早建多补”的原则,结合协议签订的地方补偿资金规模和生态功能重要程度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于在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根据流域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程度以及协议签订的资金规模等情况安排奖励资金;对在省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省,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奖励资金。
根据《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地方补偿为主,各省要积极与邻近省份沟通协调,尽快就各方权责、考核目标、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邻近省份自愿协商签订,协商过程中可由下游省份负责提出协议方案,涉及左右岸共同作为上下游的,可由右岸省份负责提出协议方案。机制建立后,要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和效果评估,研究签订长期协议,并根据指标改善情况和实际需求完善补偿目标。
《实施方案》要求,长江19省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切实落实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上中下游地区要互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同时,强化绩效管理。紧紧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